“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和 “限制高消費”有何區別?
10月18號,天眼查數據顯示王思聰的普思資本股權遭法院凍結;11月6號,王思聰被爆被列為被執行人;11月9日,從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王思聰已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發布限制消費令。
那么,“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和 “限制高消費”有何區別?且聽小編一一道來。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并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都是人民法院基于執行案件的需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的懲戒措施,目的都是為了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二者存在諸多不同。
內容不同
《限高規定》第三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九項消費行為;《失信名單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征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的目的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止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止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
文書不同
限制高消費用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用決定書。
送抵方式不同
《限高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后通過網絡終端完成完成推送即為“發出”。《失信名單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
|
申明:該【“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和 “限制高消費”有何區別?】信息由【陜西西部資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發布,其真實性、合法性由【陜西西部資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請認真閱讀“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和 “限制高消費”有何區別?信息描述,自行辨別真偽,企業精靈不提供任何保證,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